目前所知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1、劳动法规定每日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一般来说柜员早上八点半到,下午六点走,算下来9.5h/天,每月上三休一共20天工作时间加点30小时。可有些地方会忙到六点半七点,这样至少已经40h/月了;
2、三休一实际变相缩短了休息时间。依照银行规定以4天为一个工作周期,28天中工作21天休息7天。而依照法定的周休制,28天中工作20天休息8天;这部分可以给付200%工资补正;
3、因技术培训而设置的服务期暂不论其合法性。在培训中食宿费用占了培训费用的大头,这部分费用是否应当算到违约金限制里。立法并没有明确,类似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否合法?
综上,银行通过各种规避法律的方式变相剥削员工的行为真实存在。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金融行业的工作要求?一方面要求柜员对每笔业务要精力高度集中,另方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引导员工降低工作效率仔细对待每笔业务的做法是否可取?为何不采取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策略?一来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减少出错率。二来加班费用另行补贴更能吸引人才。明明双赢局面为何现在如此这般?
为什么银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却没人起诉?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9 18:05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3-19 00:2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3-19 01:48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银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没有人提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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