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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商品三年回购,到时反悔,怎么办?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4 02:31
  • 提问者网友:你挡着我发光了
  • 2021-02-23 18:08
商家商品三年回购,到时反悔,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2-23 19:14
签订有效的回购合同
约定有回购条款的交易合同,实际我们可以将整个交易分解为两个子交易(相应的也是两个子合同),一是出售交易,二是回购交易,对于保障型回购交易,先有出售交易,后有回购交易,不过,除非双方当事人解除交易合同或者有法定可以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出售交易自合同生效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出售或者受让,而回购交易则不一定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有具备了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合同当事人才能要求对方履行回售或者受让的义务,有的学者将此称之为回购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这是对附条件生效合同的误读,笔者认为诸如此类误读较为普遍。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应该是合同成立了,但合同生效的条件还未成就,即合同还未生效,而合同生效应该指的是合同具有了履行约束力,但具有了履行约束力并不一定是即刻就要履行,合同成立则是合同当事人有了意思一致的表示,即合同具有了形式约束力,合同成立未生效就是合同虽然有了形式约束力,但合同尚不具备履行约束力,对于上面的回购条款,合同已经具备了履行约束力,只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可能还不具备,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因此上述回购条款不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款,而是一定条件下履行的合同条款,也许这样的表述比较抽象,我们可以以贷款合同为例进行说明,比如合同约定双方签字时合同生效,签字日期为3月1日,第一笔贷款发放时间为4月1日,第二笔贷款发放时间为4月2日,此时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3月1日,并不能因为第一笔贷款4月1日发放,就认定该合同为附期限生效的合同,3月1日,该合同就有了履行约束力,只是4月1日贷款人才需要履行放贷的义务。因此,对于保障型回购交易,出售与回购是可分的,回购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如果回购条款无效,并不能因此认定出售条款也是无效的,不过,如果出售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无效,合同双方负有相互返还的义务的规定,此时回购条款也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但也不能简单说回购条款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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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2-2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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