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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04:06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02-24 17:18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24 18:08
问题一:我想知道“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有什么根据?原由是什么?请知道的人帮我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你好,我是考司法考试的
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从立法角度来讲:
如果你买了个东西,后来被告知是别人担保的物 要取回。你还不气死呀?对不对?
就算赔偿你损失,也大大影响了公民交易的胆量。
如果你买一个东西还得调查这东西是不是担保的,多累啊。
善意取得制度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进行处分,受让的第三人出于善意而取得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对在质物上设立留置权和在留置物上设立质权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
别忘记采纳问题二: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1、这里说的是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善意第三人有权相信不动产登记人为实际产权人,但必须经过抵押登记,抵押权方才生效。
2、这里说的是动产公示公信制度。由于动产无需登记证明权属,故物在谁手,善意第三人可以以此认定物为其所有。因此,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动产物权适用登记对抗制度,故在无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物的所有人。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问题三:一标的物上存在先押后质,质权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该标的物上原担保物权是否消灭? 根据题意,不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成立的要件是已经登记和交付,先押后质是做不到的.问题四:关于善意取得。 如题:“受让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10分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应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so,他物权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不过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问题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几种形式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联系到一个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但是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继续联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一般有权处分人都不会追认,可即使是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也凭借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了,就不用返还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权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殊的哇,生效时间不太一样要记,会考)
(1)法律文书:作出时生效
(2)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几个特殊的:土地经营承包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中国特色)
建设用地:要式合同+登记生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结合经济法看)
地役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一样上面那个动产不动产不详说了,也可以动产的哟..
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租赁前抵押且登记的不约束
质权:动产质权:交付
权利质权:书面合同+交付,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
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
保证:不属于物权的
说了一遍,又小捋了一遍物权,物权还有很多的哇...同司考同加油问题六:留置权人抵押留置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适用善意取得。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即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助到您。问题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的冲突如何解决? 该法第170条规定其功能在于:“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并不是一种绝对性权利,其有可能要受到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原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自合同法第134条,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司法实践中,如果遇有买受人在未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时却将该物对外设定了担保负担,那么当所有权保留人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时,其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何者应获得优先保护?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形区别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地判定某种权利具有当然的优先性。正确解决该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物权法中的动产交付制度、登记制度、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综合用运。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特征在于,当出卖人将该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原统一存在于该物上的物权权能被分解享有。买受人获得了对该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没有对该物的处分权能;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有“处分”权能一项,且对该处分权能出卖人并不能任意行使,而是要受制于买受人的履行状况。如果买受人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处分权能自动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对该物的全部物权权能最终获得了统一。如果买受人不完整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可以用保留的所有权限制买受人的再处分权能并保留对该物的追及权。可见,所有权保留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借助于买受人的正当履行才能实现,一旦买受人恶意利用其对物的占有权能而对外设定担保时,则须以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定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合法性。当担保物权人在不明知该物是所有权保留物且无其他实质性过错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动产担保,则其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优于被保留的所有权。否则,如果担保物权人在明知买受人为无处分权人而仍接受该物所设定的担保的,则其担保物权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出卖人可以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 在不动产权利冲突中,所有权保留必须借助于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实现。如果出卖人要保留所有权,必须用拒绝过户登记的方式来限制买受人,否则一旦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原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将归于彻底消灭,等于出卖人用实际行为放弃了权利保留。此时,无论买卖双方有何种关于所有权限制的约定均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充分的优先权。 在担保物权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时,之所以应当优先保护担保物权而不是被保留的所有权,主要是受到物权公示制度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由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买受人虽然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其却合法占有该物,一旦其向担保物权人隐瞒了无权处分的事实,则担保物权人无法获知所有权保留的信息。加之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占有人就是合法的所有人,故也没必要查证该动产权利状况。而且,当担保物权体现为登记的形式公示时,其对整体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力远远地高于买卖双方之间用合同的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公示效力。即便是用占有的方式公示的担保物权,由于有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该担保物权仍然具有优先性。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一种合法限制,对原所有权保护的优先性必须让度于善意取得人,自身所有权受到的权利侵害,只能通过对非法处分人的责任追究来救济。 结论:当遇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时,应当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别担保物权的效力,构成善意取得则担保物权优先。否则,所有权保留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担保法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企业不能提供给担保的情形有哪些?设定申请担保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担保的一般流......余下全文>>问题八: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余下全文>>问题九:倒赃物设立担保物权有效吗 这得看获得担保物权的人是不是善意第三人。通俗来说,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盗赃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和质权,也就是不可以用盗赃物给他人设立抵押权、质权。设立了也无效,除非原所有权人没发现盗窃者。
2.盗赃物可以成立留置权,就是你把盗赃物拿去修理欠费的话,对方可以留置你的盗赃物,除非你还钱或者提供担保。
希望能帮上你。问题十:善意取得制度的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研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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