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工伤鉴定赔偿有什么影响?
我父亲在执行公务时因公殉职,但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同等 请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工伤鉴定及赔偿有什么影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工伤鉴定赔偿有什么影响?
答案:5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5 01:47
- 提问者网友:嗝是迷路的屁
- 2021-03-04 14:1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余生
- 2021-03-04 15:13
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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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怙棘
- 2021-03-04 18:11
二楼正解!
- 2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3-04 17:46
首先到劳动局做工伤鉴定,然后申请工伤鉴定,由市级鉴定中心鉴定,15天对鉴定结果不满的,申请行政复议,到省级鉴定中心鉴定,其为最终鉴定结论
- 3楼网友:怙棘
- 2021-03-04 17:00
比较复杂,分2种情况:
1、双重赔偿的情况下,无影响
即首先获得全额工伤待遇,然后再向事故责任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补差
即首先获得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然后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也就是,事故责任方赔偿越少,单位赔偿越多。
- 4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3-04 15:29
绝对无影响,因为您的父亲执行公务的行为绝对是在工伤赔偿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说,即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您的父亲的责任,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也就工伤赔偿您的父亲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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