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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测试题~~谁会的进!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3 00:23
  • 提问者网友:饥饿走向夜
  • 2021-04-02 17:24
中国古代法制史测试题~~谁会的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4-02 18:31
1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
4为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二简答
1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2、《法经》是由战国时期的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
4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5《周礼》成书于齐国,管仲变革是《周礼》的真正发源之处。社会组织及职官设置\经济变革
统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纳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纳实行,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为后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内容就搞成周礼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4-02 20:16
一、1、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2.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3.是两个概念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是晋国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地。《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地刑事法律。盘庚时期,盘庚发现贵族不愿意迁移的原因是由于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于是决定用先王传下的典制来整顿当时的法制。祖甲在位时期,也对《汤刑》进行了修订。《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4。 “公室告”为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包括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晚辈对长辈的“不孝”罪和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这类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官府检举告发。   《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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