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电视台的广告、公告、启事和通知的播映收入究竟是作为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业务按照3%的比例缴纳营业税还是作为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按照5%的比例缴纳营业税呢?
以下是教材中的原话——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按照教材来理解的话,我们应该把电视台的广告、公告、启事和通知的播映划分为文化体育业,可是我前几天问了几位前辈,他们认为应该划分为广告业。
另外,我还有一个想法,把广告的播映划分为广告业,把公告、启事和通知的播映划分为文化体育业。
我极少用QQ,也是第一次提问,如果有不当之处,恳请各位前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