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余款还未结清,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由不履行保修义务,能否以此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工程验收合格后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余款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6 05:45
- 提问者网友:你挡着我发光了
- 2021-05-05 11:5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woshuo
- 2021-05-05 12:13
1,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若对方未履行,可以自行修理,然后扣除自己喊新单位来修理承担的费用。
2,不能拒付其余工程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平生事
- 2021-05-05 13:32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中摘抄的部分关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管理办法,楼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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