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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物上设立抵押权 ,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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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5 04:06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2-04 21:1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设立抵押权需要多少人或多少比例份额人同意?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2-04 21:23
你好,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者在对共有物的处置上规定有所区别。
一、共同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关系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特殊情形下的合伙等,共同享受对物的所有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区分每个人占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不存在后才可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如果共有一方擅自处置共有物,将之抵押,出卖,赠与等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但须举证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存在恶意,即知道抵押物是共同共有且未征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取得抵押权时是善意且无过失时,可以主张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二、 按份共有比较简单,就是数人共同所有,每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额,依据份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按份共有人在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有权自由设定担保物权,而无权自由设定用益物权,其关键在于是否会影响物的实际使用。
由于共有物在所有权上尽管对内可由各应有部分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外则是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共有人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均有权知晓共有物作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客体所处的状态,也有权监督共有物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及时察觉自己的应有部分是否被侵犯。因此共有人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担保物权后,有义务告知共他共有人其在共有物应有部分上设定的负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担保期间物之使用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的担保,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也不当然地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中的任何一项权能(包括使用权),如他人代为履行或清偿,则抵押权消灭。事实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能自动地去占有、使用抵押物,而只能要求予以拍卖、变卖,并在价款中优先受偿。前说以“实际使用”为由而认为否认共有物上可就应有部分设置抵押权,未涉及担保物权的关键,理由不足。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设置抵押权后,均不会影响所有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相反抵押权人是不能去“实际使用”抵押物的。共有人可分出、让与其应有部分,这是学理上的定论。则共有人当然可以共分出、让与所能期望产生的交换价值为债务设定担保,这样才能实现物权的充分利用,以“促进资源由较小价值用途向较大价值用途的转移”也合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在债不能履行而变卖抵押的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特定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也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使抵押权消灭,以维持共有关系。
2、对于超过应有部分设立的抵押,应属侵权行为,其理至明,无须多论,其法律效力应属效力待定,如经其他共有人追认,则为有效,如其他共有人拒绝,则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写了这么多,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懂,实在看不明白,就看看小标题吧,弄了半天,给个好评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2-05 02:15
全部共有人同意才行,否则无效.
  • 2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2-05 00:59
1、共同共有应由共同人同意。 2、按份共有大多份额人同意即可。
  • 3楼网友:大漠
  • 2021-02-05 00:01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国内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对内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出于善意的,对外处分行为有效。 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的,对外处分行为有效。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1、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后,对自己的财产部分进行处分(包括抵押),如在未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进行共有财产抵押的,须经其他共有人全体同意(不存在按比例份额的问题,除非合伙合同对议事表决有特别约定) 2、共同共有,如要将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因此无论哪种共有财产,设立抵押都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区别仅仅在于按份共有人可以选择先要求分割财产,然后抵押属于自己的份额。 纵横法律网 徐勇律师
  • 4楼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2-04 23:22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同共有全部同意。
  • 5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2-04 22:36
你好,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者在对共有物的处置上规定有所区别。 一、共同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关系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特殊情形下的合伙等,共同享受对物的所有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区分每个人占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不存在后才可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如果共有一方擅自处置共有物,将之抵押,出卖,赠与等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但须举证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存在恶意,即知道抵押物是共同共有且未征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取得抵押权时是善意且无过失时,可以主张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二、 按份共有比较简单,就是数人共同所有,每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额,依据份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按份共有人在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有权自由设定担保物权,而无权自由设定用益物权,其关键在于是否会影响物的实际使用。 由于共有物在所有权上尽管对内可由各应有部分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外则是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共有人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均有权知晓共有物作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客体所处的状态,也有权监督共有物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及时察觉自己的应有部分是否被侵犯。因此共有人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担保物权后,有义务告知共他共有人其在共有物应有部分上设定的负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担保期间物之使用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的担保,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也不当然地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中的任何一项权能(包括使用权),如他人代为履行或清偿,则抵押权消灭。事实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能自动地去占有、使用抵押物,而只能要求予以拍卖、变卖,并在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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