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7条和第34条矛盾,应该怎么理解,还有十来天就考试了,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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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4 02:10
- 提问者网友:兔牙战士
- 2021-03-23 16:40
物权法第107条和第34条矛盾,应该怎么理解,还有十来天就考试了,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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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玩家
- 2021-03-23 19:06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哪来的矛盾,两者的对象并不一致。一个是无权占有人,一个是受让人。说的很清楚追问盗赃物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说该受让人也是无权占有人,都是无权占有人一个有2年的除斥期间一个没有,不矛盾吗?追答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是权利人
B是无权占有人
C是受让人
受让人是从无权占有人那受让的动产,怎么会是同一个人。追问两个人确实不是同一个人,但我想问的是107条而不是106条。107条明确了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能找到受让人返还原物,此时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为何这里有个2年的除斥期,但34条没有此期间?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哪来的矛盾,两者的对象并不一致。一个是无权占有人,一个是受让人。说的很清楚追问盗赃物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说该受让人也是无权占有人,都是无权占有人一个有2年的除斥期间一个没有,不矛盾吗?追答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是权利人
B是无权占有人
C是受让人
受让人是从无权占有人那受让的动产,怎么会是同一个人。追问两个人确实不是同一个人,但我想问的是107条而不是106条。107条明确了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能找到受让人返还原物,此时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为何这里有个2年的除斥期,但34条没有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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