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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下面这案例....

答案:4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7 19:06
  • 提问者网友:末路
  • 2021-05-07 14:42

(案例分析)王某与某地产信息发展公司2002年5月6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1月2日,王某因生产休假。产假期间,公司发给王某的产假工资本人工资标准工资的80%。王某逐要求公司补发所欠工资,公司以职员生育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的产假工资是公司的规定为由决绝了王某的要求。为此,2005年1月2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请求该公司按规定发给其全部工资。在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王某又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了解到此案已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因此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的投诉作出不予理的决定,并告知王某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请对以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的正误作出评析。

 

呜,这是我的作业,哪位好心的专业人士帮帮忙解答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平生事
  • 2021-05-07 14:57
已经在劳动仲裁委诉了,劳动监察机构当然无权插手,地产公司订立的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职工怀孕期间给付百分之80工资的规定违反劳动部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应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令地产公司将拖欠剩余工资发放给王某。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5-07 15:58
按程序来,不过劳动监督要做后备,他们应该声明一下
  • 2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5-07 15:40

没学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o(∩_∩)o...哈哈

你自己翻翻书嘛

把条列看看不就会了啊

  • 3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5-07 15:24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的不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使的是行政监察行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赋予劳动保障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以劳动者是否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而终止。

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劳动者享有的民事权利,仲裁的结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劳动保障行政机构的处理结果,是用人单位应负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责任范畴,可以同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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