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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回避决定的复议的问题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9 01:46
  • 提问者网友:你独家记忆
  • 2021-03-18 01:38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那么,被申请回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否申请复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鸽屿
  • 2021-03-18 02:04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申请人享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3-18 02:09
我再补充一点,即回避的决定人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 :(1)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 刑事诉讼法中: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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