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求刑事诉讼案例(紧急)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8-23 20:01
  • 提问者网友:愿为果
  • 2021-08-23 07:12

如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8-23 07:30

   由于你所说不明,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你。现有一个刑诉案例,是司法考试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案例:


  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8-23 08:25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度,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问:
(1) 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 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1、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不应对某国有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2)、检察院不应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3)、检察院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金和保证人不应同时适用。
  (4)、检察院不应该对方某既取保候审又同时监视居住。
  (5)、人民检察院不应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时,就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应当由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6)、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2、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法院不应该沿用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手续,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法院不应连续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应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3)、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由被告人方某同时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应当不开庭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依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5)、二审法院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时,不应裁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时,应当改判。 答案补充这是司法考试的题目,你可以看看 http://www.examda.com/sf/erjuan/susong/20080724/114300593-2.html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