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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中房屋登记中的登记处分含义?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31 14:24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01-31 10:29
指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比如继承或者生产、法院判决,一般是先取得?后登记?还是另指获得再次处分的权利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处分和登记对抗的最重要区别在哪里?麻烦哪位帮我解释的稍微易懂一些,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1-31 10:40
按照《物权法》第19条及《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7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前提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其实这
种规定在实务中根本不具操作性。因为利害关系人之所以要提出异议登记,必定是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所争执,而且一旦异议登记生效,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再行处分已无可能,因此,异议登记须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的要求使得法律有关异议登记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房屋登记法》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狂恋
  • 2021-01-31 12:11
依据物权法,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且已经过户的,视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物权。 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可以向其索要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转让该房产,而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经过户,那么第三人取得该房产。妻子可向丈夫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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