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员工下班之后回家发生车祸致死,公司应该赔付多少?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4 03:42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2-23 04:06
公司有为员工提供宿舍,该员工平时也是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没有住宿舍,她老公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在路上被一一辆机动车撞车致死···公司应该赔付多少呢?、还没来得及入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23 05:29
1、员工下班之后,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死的,如果员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工亡)待遇,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工伤赔偿;
  2、如果员工本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没有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2-23 07:16
这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若是员工负主要责任,不予工伤认定,没有赔偿。当然处于人道主义,厂方可适当给予补助,但不是必须的。 若是机动车负主要或全责,厂方应给予工伤认定,没参加社保,应由厂方全额承担。具体赔偿数额参照死亡员工年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给予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楼网友:一秋
  • 2021-02-23 06:45
公司有为员工提供宿舍,该员工平时也是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没有住宿舍,她老公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在路上被一一辆机动车撞车致死···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 1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该员工受到的交通事故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至于,员工平时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不应该作为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下班回家是天经地义,对于途中的争议,法律上很常见,但一般支持的员工,下面的案例,能说明问题,供你参考。 来自:“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2010-08-19 15:55:4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承认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属于是工伤!那这个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呢?要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要在规定的上下班路线上?这个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摘要】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承认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属于是工伤!那这个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呢?要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要在规定的上下班路线上?这个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案例一:下班回家,中途去了一趟同事家,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时夜班下班,8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归还光盘并在那里聊天,9时30分左右离开,10点10分奚某在途经东川公路遭遇车祸。经司法鉴定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案例二:员工下班后洗了个澡且搭乘同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交接工作、整理材料并洗漱后,于9时30分左右搭乘公司当班员工凌某驾驶的车辆回家,途经金海路、外环线高架,发生严重事故,经交巡警支队认定,杨某和凌某都不负事故责任。当时,杨某锁骨骨折。事后,杨某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然而公司却认为,杨某下班时间为8时30分,途中时间是一个小时,应于9时30分到家,而事故发生于10时25分,故不在其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之内。杨某在8时30分到9时30分之间是在洗澡,而不是在进行收尾性工作。杨某应自己乘公交车上下班,其搭乘公司特殊车辆回家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在金海路、外环高架下,并不是杨某每天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同样,法院也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充分反映了立法的宗旨。”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的闵炜律师认为,老的法规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认定工伤事故,本身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得到社会的救济。 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涛律师认为,两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回家的时间和路线是否应该是严格固定的。根据现行的条例,应该理解为不是。这也是条例中取消了“必经途中”的用意所在。众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途径和时间,也肯定会不同。在多元化的社会不应该强调一种单一的模式。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好地领会了立法的宗旨。但是企业在这方面却仍然坚持原有的观点。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