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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解除合同后如何赔偿承揽人损失?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6 12:04
  • 提问者网友:鐵馬踏冰河
  • 2021-03-15 15:49
要求对方定做一批物品。现在这批物品的一部分已经做出来了,我方解除了这个承揽合同。
请问如何计算我们该赔偿给对方的损失?

做好的这部分我方拟让对方处理,我方赔偿合同价和折价的差额。除此之外,对方还主张误工费、银行利息损失和合理利润。

请问这个合理利润如何确定?个人认为,合理利润和误工费及利息损失存在冲突。利润是销售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赔偿了合理利润,再赔偿所谓的误工费和银行利息损失,那就是重复赔偿了。

希望能够提供可操作的确定利润率的方式,法律规定我很了解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3-15 16:26
第113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268条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只要利润合量法院会支持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3-15 16:47
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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