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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可以出认定P2P无权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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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7 03:57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3-26 13:21
银监局可以出认定P2P无权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明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3-26 14:24
本来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有这种的就是银行、信用社这些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大行为表现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律师点评:项目一一对应,不建立资金池。就是促成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签署借款合同,达成真实借贷法律关系。如果不这样,可能变成平台借投资者的钱,然后平台再贷出去的法律关系。那P2P信息平台就成了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如果用于高息转借给其他企业牟利,本身又是在扰乱金融秩序。这样平台本身法律风险骤增。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律师点评:融资人当然要实名,实名了才可以区分彼此,可以判断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实名制是判断借款人借款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
投资者不实名制,一旦发生借贷投资纠纷,很难联合起来追究借款人法律责任。也可能引起投资者变相洗钱、各种利益输送等风险。

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律师点评: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P2P机构声明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当然最大责任也只局限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最大义务只要确保信息资料真实。
既然是信息中介,如果从表面上无法判断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后续即使借款人被认定非法集资了,也不应该由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律师点评:P2P信息平台毕竟是通过互联网撮合借贷双方建立法律关系,如何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划转安全等,是有一定技术、经验、法律要求的。否则发生风险平台也是有责任的。

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律师点评:第三方托管其实是将资金暂时和P2P信息平台隔离,防止投资者资金和P2P信息平台自有资金混同。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也拦不住P2P平台变相自融,但也是运营规范化的最基本要求。

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律师点评:这么做也是回归信息平台的本职身份,从一开始让投资者充分认识风险,认识到真正的追诉对象只能是借款人,从而真正分散投资风险。P2P机构事实上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到资金业务中、同时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各种借款人引起的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上面什么都不做,谁还敢投资?上面只是说P2P平台不得如此,流动性风险本来是投资者的自己应担责任,保证还款、收益承诺等可以分散给借款人,让其自行提供担保机构。

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律师点评:持续就是要健康,当社会承受不了很高的资产成本时,一味强调高利率,必然会引发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最终伤害的还是投资者。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律师点评:这也是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职工作,事实上,真正想做好P2P平台,很多信息、规则很容易做到透明的,反倒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个难点,这是互联网特点决定的。

九,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律师点评:要求行业自律,要先形成行业,目前P2P平台处于战国时代,互联网企业一大特点也是竞争力优势可能转瞬即逝。所以,即使行业老大,在宣传产品时,也很难做到不夸张、误导。想要建立行业自律,还需要一段时间。

十,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律师点评:这条对P2P平台规避前面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有效的,当每一个借款人借贷金额都很小,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就不可能够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当然,虚构借款人或控制虚假借款人借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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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26 14:50
本来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有这种的就是银行、信用社这些金融机构。
国家监管部门一直在吹风,P2P平台不得设资金池,不接手资金。
所以这个证明是不用开的,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追问但是我这里检察院要求有这个证明才能对犯罪人批准逮扑。您怎么看呢追答或者你问问工商局能不能开这样的证明。
在营业范围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的,在法律里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是不是你们这个里面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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