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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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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25 00:13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12-24 03:00
行政行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怎么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12-24 03:49
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联系非常紧密,结合相关法条对其作如下归纳:
  1.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没有撤回原起诉,又起诉了改变后的行为,对此应当一并审理。
  2.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1)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①多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同一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诉讼中,被告对原告又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受理,并“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一并受理不意味着必须合并审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
  (3)由行政裁决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对此应注意三点: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②只有法院已经判决行政裁决违法时,才能申请附带解决民事争议;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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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旧脸谱
  • 2021-12-24 04:59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的是新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既然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就等于不存在了,所以诉讼对象应该是做出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诉讼内容就是新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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