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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3 10:31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2-22 14:10
1.[多选题]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2-22 14:34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甲错发设备给丙,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丙应予以返还,因此B项正确;乙向甲支付设备款显系合同之债,C项正确;乙要求甲扣减价款1万元是因为甲瑕疵给付(属于违约行为),仍是合同之债,D项错;丙擅自使用设备构成侵权,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设备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在移交占有时方能变动。因此,设备的合法物权人仍然是甲,丙应当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对乙,E项错。A项,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丙占有该机器时擅自使用,显然并无为甲管理事务之意图,而是侵犯甲的财产权,因此双方之间构成的是侵权之债,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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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2-22 15:29
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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