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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中的质性与质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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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1 14:35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03-20 19:49
谢谢大家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3-20 21:06
这里我们已经接触到胡塞尔现象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胡塞尔对意向本质的定义是:“在我们看来,质性和质料是一个行为的极为重要的、因而永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尽管这两者只构成一个完整行为的一个部分,我们把它们称之为行为的意向本质仍然是合适的。”这样,胡塞尔确定的意向本质就是由两个成份所组成:质性和质料。我们在这里暂且可以不去考虑。一个具体的意识行为实际上并不仅仅受到意向本质,即质性、质料之统一的规定,而且还受到其他因素的规定。

现在我们可以解释在前面已多次出现的“质性”概念以及现在遇到的“质料”概念了。质性是指那种使表象成为表象,使意愿成为意愿的东西。换言之,表象的质性一旦丧失,表象也就不再是表象。“如果我们例如将某一个体验称之为判断,那么必定有某种内在的规定性,而不是某种依附在外表上的标记,将这个体验与愿望、希望以及其他种类的行为区别开来。”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内在规定性就是指“质性”。就判断而言,在所有判断行为中都存在着一种共性,这种共性就在于它们共同具有的质性。

我们在这里再进一步:“A=A”和“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为直线”显然都是判断,显然都具有相同的质性。但这两个判断是绝对不同的。使这两个判断得以区分开来的东西,便被胡塞尔称之为“质料”。他认力,质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质性奠基的(或者说,不因质性的不同而变化的)对象立义的意义(或者简言之,立义意义)。它包含在行为之中,“赋予行为与一个对象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一种得到完善规定的联系,以至于质料不仅确实地规定了整个对象,而且还确实地规定了对象被意指的方式”。

在对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的划分中,质性不起任何作用。在这里,质料是关键,“它单独地规定了称谓行为的统一和陈述行为的统一”。

所有客体化行为都具有同一个属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这类行为都只具有一个质性。在胡塞尔那里,人们至少可以在客体化行为这个种类中区分两个相互对立的质性:“设定的(setzend)质性”和“不设定的(nicktsetzend)质性”。胡塞尔对设定与不设定的解释是:“前者是指在某种程度上对存在的意指;…… 后者则将存在置而不论”。因此,“设定”这个概念与动词的“信仰”或“存在信仰”(belief)是同义的。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客体化的意识行为都可以是设定性的,也可以是不设定的;“在这里起作用的是这样一个规律,即:每一个设定性的称谓行为都与一个不设定的称谓行为,与一个对同一质料的‘单纯想象’相对应,反之也是如此。”这个规律同样也适用于陈述行为,但带有这样一个区别;在陈述中的设定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确切地说,在陈述中的设定或信仰不仅意昧着将某物视之为“存在着的”,而且还意味着将某个事态视之为“真实的”。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的“设定”慨念与休漠的“belief”概念是相似的;休漠的这个概念不仅意味着真实性意识,而且也意味着必然性意识。

设定的行为与不设定的行为是关于同一个质料的相辅相成的行为。例如,无论我是看见南京中华门城堡,还是仅仅想象这个城堡,质料在这两个行为中都是相同的,改变的只是行为的质性而己。

由此可见,在整个客体化行为种类的范围之内,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是通过质料的不同而相互区分开来;设定的行为与不设定的行为则是通过质性的不同而相互区分开来。最后,将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区分开来的则是属质性。

现在应当说明,为什么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例如喜悦,必须奠基于一个客体化的行为之中。这里的原因在于,非客体化的行为在胡塞尔看来不具有自己的质料。使喜悦成为喜悦的质性特征,在其内在本质中并不具有与对象的联系。“但是”,胡塞尔认为,“在这个本质之中建立着一个观念规律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质性特征不具有补充的‘质料’就无法存在,只是随着质料的补充,与对象的联系才得以进入到完整的意向体验之中并因此而进人到具体的意向体验本身之中去。”对胡塞尔的这一论述,我们在这里可以换一种说法:与对象的联系只能在质料中构造起来.但由于只有客体化的行为才具有自己的质料,也就是说,由于每一个质料都是客体化行为的质料,因此,非客体化的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的行为之中,并且借助于这种奠基而获得质料。这便是客体化行为的奠基作用所在。

从设定的行为向不设定的行为的过度被胡塞尔标志一种变更。由于这种变更与行为的质性有关,所以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将它明确地称之为“质性变更”。而那些与行为质料有关的变更,实应被称作“质料变更”,但却被胡塞尔简单地称作“变更”。

我们这里应当再深入一些,井且把注意力集中到称谓行为上。我们可以区分两种名称或称谓行为,只要我们做如下的考虑:“一种称谓行为赋予被称谓者以存在者的价值,另一种称谓行为则不做这类事”。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设定的和不设定的称谓行为。例如,“拿破仑”这个名称往往带有对其存在的设定,也就是说,我们一般相信他的存在,或者严格地说,相信这个人物存在过;而“鲁宾逊”这个名称则往往不带有存在设定。当然,“不带有存在设定”并不意味着,我们不相信他的存在,而是说,我们不关心他是否确实存在过。因此,这里需要注意,“不设定是指不会关心某物的存在,而不是指相信某物不存在;相信某人或其物不存在也是一种设定,即否定性的存在设定。因此,胡塞尔也把“设定”与“不设定”称之为“执态”与“不执态”,即对某物的存在与否做出表态,或不做表态。

如果我们将称谓行为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那些本身起着称谓作用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那些带有逻辑目的的行力,即那些充实着称谓的意指意向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将感性的、设定对象存在的感知、回忆和期侍,都看作是设定的称谓行为,而单纯想象则可以被归入到不设定的称谓行为这一类去。

值得注意的是胡塞尔在称谓行为问题上所确定的另一个事实,即“所有简单的行为都是称谓性的”。在胡塞尔看来,一个客体化的行为要么是简单的,即称谓性的,要么就是复合的。“简单的”这个词意味着,一个简单行为的质料只依赖自身,除此之外不需要以其他的质料为奠基。由此可见,每一个复合的客体化付为最终都可以被还原到简单的客体化行为上。根据胡塞尔所揭示的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将客体化的行为标志为“奠基性的行为”,而将简单的客体化行为标志为“最后奠基的行为”。

这样,在上面所提到的布伦塔诺命题“心理现象或者就是表象本身,或者以表象为基础”实际上便接受了胡塞尔的第二个改造:任何一个意向体验要么本身就是一个简单行为,要么就以一个简单行为为其“最后基础”。与此相应,奠基这个概念现在至少具有这样两重含义,它一方面是指非客体化行为(如喜悦、意愿、憎恨)在客体化行为(如称谓、陈述)中的奠基;另一方面是指一些客体化行为(复合行为)在另一些客体化行为(简单行为)中的奠基。

以上我们曾随胡塞尔一起对行为做了质性划分:我们把行为分为设定的或信仰的,以及不设定的,即“单纯想象的”或“中立的”,这种划分至此为止仅仅与客体化行为的整个种类有关,这个种类由于它的奠基性而可以被称之为第一性的意向。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客体化行方所具有的这种第一性的奠基作用是否依赖于它自身的设定和不设定特征呢?胡寨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其次,对设定行为和不设定行为的质性划分是否超越出客体化行为的范围之外也仍然有效?胡塞尔对这个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但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出探讨。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质性的划分在客体化行为这种第一性行为中是必然要进行的,在其他第二性的行为中则不尽如此。“有些第二性的行为完全需要视之为真的态度,例如喜悦与悲哀;而另一些第二性的行为则满足于变更,例如愿意、美感等等。”

从以上这些对客体化行为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胡塞尔的几个结论:1)只有客体化的行为才具有其必然的、本己的质料,并且因此而具有奠基的功能;2)只有客体化的行为才具有对设定性行为和不设定行为进行划分的必然特征;3)在这两个结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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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3-2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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