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简述柳宗元的限制复仇理论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12:55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2-24 15:37
100字到150字之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2-24 16:11
-----通‖过元庆(一个为父报冤杀之仇而杀官的人,杀‖人后自首)一案,柳宗元认为:父亲罪不当诛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不忘父仇,是孝;不惜一死,是义,把他处死,既亵‖渎了刑法,也败坏了礼义。但如果父亲罪合该死,儿子报仇,则是与国‖法对抗。
所以,柳宗元的主张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报复,不但不应定罪,还应受到表彰,应追究责任的是对冤‖情不闻、不问、不究,有渎职行为的各级官‖员。对不合乎礼、义的报复,是有罪的,判他死刑是明正国‖法,这种情况下的报复是对国‖法的仇视,是犯上作乱,更谈不上什么表彰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2-24 16:42
《驳复仇议》是柳宗元一篇著名的议论文。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诛之而旌其闾”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 武则天时,徐元庆之父被县尉所杀,元庆亲自杀死了仇人而后投案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主张对徐元庆“诛之而旌”,并要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柳宗元写《驳复仇议》,批驳了陈子昂的意见。他从“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出发,说明表扬是明“礼”,处死是明“刑”,“故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不可不议曲直。他从徐元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徐元庆“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对他应予表扬。最后下结论:“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文章完全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法律制度为依据,但又不拘泥于这些礼法条文,紧紧抓住“礼”和“刑”不可同施一人,不仅表现了作者反抗强权、惩办暴力的思想,而且说理透辟,论辩有力,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