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是同判,两个版本,那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打个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同一事实用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地判双方继续履行,乙地判不能继续履行。这样不是乱了套吗
同案不是同判,两个版本,那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打个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同一事实用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地判双方继续履行,乙地判不能继续履行。这样不是乱了套吗
有时不一样的。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特点。建议您也别查了。
如果真的要想查一下,建议您登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一查公布的各类案例。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法官可根据具体的案件及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选择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社会稳定,法官就有可能选择之。至于个人怎样去理解,那不是法官所考虑的问题了。
对不起,世界上没有海洋法系,还有英美法系。各有千秋,不好一言概之,这要结合各国不同的政体, 及国体及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等背景而谈。总之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在这是谈不了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