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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涉及第三方财产损失怎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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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7 15:05
  • 提问者网友:我是我
  • 2021-03-17 02:40
出现交通事故涉及第三方财产损失怎么走程序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3-17 03:4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鱼忧
  • 2021-03-17 05:43
和你发生纠纷的人呢?他拿刀捅你,你报警了吗?警察要是抓到那个人了,那么你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那个人赔偿。你不需要赔偿。 但如果哪个人已经跑了,报警后,警察也没抓到,那就只能你和你的公司先来赔偿了,等抓到哪个人的时候,你们再向那个人追偿。 现在的问题是,你上了商业险了吗?要是上了商业险的不计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 对于发生事故后交警无法确定责任的,有法院来裁定是谁的责任,目前看要是没有捅你的哪个人的话,责任就是你的了。等开庭的时候,你们可以要求法院判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法院也会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有了法院的判决,保险会理赔的。你还要要求对方,把你的保险公司也列为第三被告. 保险公司的说法不确切,我自己开车撞大树他不赔偿啊?既然上了不计免赔的险种就应该赔偿的。
  • 2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3-17 04:56
核心内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价机构对交通事故财产损进行评估。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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