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每个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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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5 04:09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11-24 08:49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每个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狂恋
- 2021-11-24 09:30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C、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D、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C、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D、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11-24 11:20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纵横法律网 刘传甫律师
纵横法律网 刘传甫律师
- 2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11-24 09:44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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