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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要在拿到调解书之前先执行调解书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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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3 21:54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1-23 10:37
是这样规定的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01-23 11:01
属于先予执行,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有严格限制。详见民事诉讼法97—98: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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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1-23 14:44
这属于先予执行,在原告的申请之下可以先予执行,其条件是: 1、涉及到对方的生活或生产,如果不先予执行对方就难以维持; 2、如果现在不先予执行,以后就难以执行; 3、先予执行,对方要提供担保。
  • 2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1-23 13:18
调解书未送达之前是不生效的,不生效的法律文书怎么能够执行,法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 3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1-23 11:50
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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