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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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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19 09:00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7-18 14:01

我将要去澳大利亚悉尼留学 听说那里比较乱 经常发生本地人比如说白种人和土著杀害留学生 尤其中国人 很担心 而且令我震惊的是 他们一般都只会判个10-20年的尤其徒刑 土著甚至都不到10年 那可是杀人啊 虽然澳洲没有死刑 不过这法律也太没威慑力了吧 根本保护不了我们这些留学生 杀个人代价这么低 那不是谁都可以想对我们怎样就怎样了? 澳洲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 本地居民杀个人一般判多少年? 如果留学生出于自卫的角度 失手将对方致死 会怎么判? 种族歧视严重吗? 听别人说 富人区治安不错 都哪些区是富人区? 房租每周多少 每晚有警车巡逻吗? 真的很担心 我是独生女啊 出点什么事 父母会很担心的

在悉尼的朋友请回答下 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7-18 14:25
应该说这种说法是很片面的。
我就在悉尼住。澳洲这边的新闻媒体都很自由,像凶杀这种事情,每个国家都有。国内的媒体一般不侧重报道这种新闻。通常比较侧重报道公安机关已经侦破的案件。最近比较流行的就是侦查纪录片,讲我公安干警如何侦破一起起凶杀案。既然是记录片,就都是真人真事咯。但是我发现一个问题,纪录片讲述的案件多是5年-10年前发生的(凡是右上角有“资料”二字的都是真是影响资料)我就奇怪了,为什么这么多案件当时我没听说过呢?为什么等到侦破了,拍成记录片大家才知道呢?
我的感受是:虽然国内听说很多澳洲这边的凶案,而且都是针对留学生的。这些报道本意是好的。为什么?澳洲人每天死几个我们才不关心呢!我们当然关心华人圈子发生的事情,所以这些案件被大书特书,造成国人的恐慌,认为澳洲是不可久留之地。其实,犯罪哪里都有,我们的祖国也有。不能以偏盖全。至少我认为我在这里住了5年,就很安全。我火车票丢在火车站门口都有人给我捡回来(他们可以用的,不记名,可以用一个星期)华人的特大案件相对于整个澳洲社会的案件来说,不算多,整个澳洲的恶性案件对于整个澳洲社会来讲,也不多。澳洲是个低犯罪率的国家,这从正规的文献上是能够找到证据的。
从我个人的感觉来讲,我住的悉尼的犯罪率可能是全澳洲最高的,不过好像感觉起来还可以。街上从来看不到打架的,一点点交通擦碰就占路半天的。
澳洲很注重社会平等,没有明显的穷人区富人区的划分。拿悉尼打比方:西区多是工业区,机场周围的东区是物流区,因为挨着机场和码头,而北区是电子高新区。所以一般工人住西区比较多,solo在东区,而电子人才在北区。很多人认为北区就是富人区,因为房子较贵。但是很多印度人因为从事电子产业都住在北区。他们就是富人了?澳洲中产阶级多,像我这样一年赚差不多7,8万澳币的人最多。富人区一套房子也就100多万。贷款30年也肯定买的起。但是我就喜欢住在西区,因为离我的公司近,方便打理。
你认为每晚有警车巡逻的地方是安全的地方么?你仔细想想道理吧。其实每天有警察戒严的地方我看才是不安全的地方。我们这里在街上很少警察。路口没有也交警。澳洲警察很笨,胆子很小,因为澳洲犯罪率很低,缺少锻炼,哈哈。
澳洲可能是种族歧视最不严重的西方国家了。比欧洲强,跟加拿大差不多。
土著人和岛民你一般看不到,他们在自己的原著领地呆着。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7-18 15:16
[编辑本段]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上帝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本部宪法之下,联合成为一不可分离的联邦国家:   并且,为便利于允许其它澳大利西亚殖民地和女王所有的地区加入联邦国家:   由此,谨以最杰出尊贵的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上院精神和世俗主教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即由本届国会和以国会的权力,规定如下:   1.本部法律可以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基本法。   2.涉及女王的法律条款应在联合王国主权下延伸至女王陛下的继承者。   3.女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应在本法指定的日期当天之内或一天以后、至迟不超过在本法通过的一年以后,依法声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同时以及西澳大利亚人民,如果西澳大利亚人民同意并经女王陛下恩准,应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名义下结成一联邦同盟。但女王可以在声明之后的任何时间里为联邦任命一位总督。   4.在指定的日期当天或以后,联邦应当建立,宪法应当生效。但在本宪法通过后,各殖民地的议会应当随时制定本法生效后应当实行的法律。   5.本法和其它所有由联邦议会在宪法之下制定的法律,不管任何州的法律中有任何其它规定,都应对各州和联邦各地的法院、法官和人民具有约束力,并且,联邦的法律应对除女王的舰船以外的所有英国船只以及那些第一次结关港或目的地港属于联邦的船只具有强制力。   6.“联邦”是指按本法所建立的澳大利亚联邦。   “州”是指新南威尔士、新西兰、昆士兰、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包括南澳大利亚的北部地区,作为现在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这些殖民地,以及那些可以被允许加入联邦的州或将由联邦设立州的那些地区;联邦的上述部分都可被称为“一个州”。   “创始州”是指那些在建立联邦时已作为联邦一部分的那些州。   7.撤销1885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但并不影响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所通过的在设立联邦时仍有效力和强制力的法律。   联邦国会可以撤销任何州的、以及不是州的殖民地的法律。   8.本法通过后,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不得适用于任何一个成为联邦的州的殖民地;但在该法上,联邦应被视为自治的殖民地。   9.联邦宪法如下:   联邦宪法:   第一章 国会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财政、贸易   第五章 州   第六章 新州   第七章 其它   第八章 宪法的修改    [编辑本段]附 件  第一章 国会   第一节 总 纲   第一条:联邦的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并由此以后称之为“国会”或“联邦国会”。   第二条:   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尊贵女王在联邦的代表,在女王恩准的期间,有权按照本宪法在联邦享有和行使由尊贵的女王陛下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除国会有另外的规定,每年应从联邦固定的税收中要支付作为总督的年薪,其数额为一万英镑。   总督的薪俸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变更。   第四条:   宪法与总督有关的条款适用于现任总督,也适用于女王任命的管理联邦政府的人员,但无论任何其它职位的人在其管理联邦政府期间都无权因兼职从联邦另外领取任何薪俸。   第五条:总督可以指定其认为召开国会的适宜时间,并有权随时通过声明或其它方式,宣布国会闭会,或以同样的方式解散众议院。   第六条:每届国会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因此,上一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之间不得间隔十二个月。   第二节 参议院   第七条:参议院应由每个州的参议员组成。除非国会另有规定,每个州作为一个选区,由州的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   在联邦国会另有规定之前,对于昆士兰州,如果该州为联邦的创始州,其州议会可以制定法律并将州分为数个部分并决定每部分应选出的参议员人数。在无此法律之前,州应作为一个选区。   第八条:   依本宪法或由国会规定,各州参议员选举人的资格,与各州众议院议员选举人的资格相同,但在选举参议员时,选举人只能投票一次。   第九条:   联邦国会可以制定参议员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对所有各州应一致统一。依据这样的法律,各州议会可以制定为该州参议员的选举办法。   各州议会可以为该州制定法律以规定选举参议员的时间和场所。   第十条:   除国会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宪法,各州应尽可能地将目前实行的涉及其州议会各院议员选举的法律适用于该州的参议员的选举中。   第十一条:无论何州的参议员是否缺席,参议院均可开始处理事务。   第十二条:州督在该州选举参议员时应发布令状。在解散参议院的情况下,令状应在从解散声明时的十天之内发出。   第十三条:   在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时,和在解散国会之后举行的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时,参议院应立即将各州选出的参议员分为两个人数尽可能相等的序列;第一序列的参议员座席应在从其开始任职满三年后空席,第二序列的参议员座席应在从其开始任职满六年后空席;在此以后,所有参议员座席都应在从议员开始任职满六年后空席。填补空席的选举,应当在议席成为空缺前的一年之内完成。   为实现本款的意图,参议员的任职期限应从其选举之后的7月1日开始计算;第一次选举和紧接解散参议院之后选举的参议员任职期限,则应从其选举当年的7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无论何州的参议员人数增加或减少,联邦议会在为保持有规律的交替而认为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为空出州参议员的议席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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