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拟以发起方式投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拟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1)公司发起人为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3)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4)甲企业出资400万元,其中以现金出资150万元,乙专利出资250万元;乙企业以房产出资300万元;丙公司乙设备出资100万元。
(1)(2)(3)(4)中有哪些合法行为,哪些违法行为?理由。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9 08:27
-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06-08 13:4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6-08 15:06
你好,因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以上述(4)违法(货币出资应未240W),其余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谢谢采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6-08 16:28
第一条是合法的,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的规定。
第二条是合法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最低500万。
第三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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