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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法官我们原告有权利指定法官吗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8 06:02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3-17 23:19
法院指定的法官我们原告有权利指定法官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3-17 23:30
无论哪一方当事人都无权自己指定案件审理法官,并且是严格禁止指定法官的。
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要求法院更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3-17 23:56
首先的感触就是开发商真的很傻。 你的案情描述并不十分详细,在此,我就根据我的理解做出大致的推断。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表现,也就是说在该民顾客购房的时候,开发商与其应该有一份完善的合同约定,规定了购买者预付房款数额(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跟判决里面的双倍返还有着莫大的关系,这点合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交纳全部房款的方式以及出售者的交房方式,税务承担,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等等一系列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在违约情形出现后的责任承担方式,解决方式等的合同条款。那么在该顾客失去联系之后,也就是2006年6月之后的某天,必然会有购房者履行交款义务的条款约定,也就是说在该天之后,该顾客存在着违约情形,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在2008年4月,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你所写的法院判决也不详细,甚至我怀疑你所写的真实性。任何一审法院在最后的上诉提醒中,告诉上诉方因为原告是法官而要求其去异地上诉,我可以告诉你,受理上诉的二审法院就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并不因为原告的身份而改变。另外,如果该名顾客的身份与1审法院有着利害关联,开发商完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而不至于搞到现在那样,到了2审调解未果而维持1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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