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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个人买商业保险合同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3 19:41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1-23 15:47
公司给个人买商业保险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长青诗
  • 2021-01-23 15:56
不需要,企业团体保险的话是由企业负责人统一办理的!不会侵害员工的利益,只有多一份人身保障! 企业团险投保要求五人以上,保费根据保额、人数、年龄、保障等多因素结合而定!企业团险主要有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意外住院、疾病住院医疗、定期寿险、重疾、生育保险、公交意外、员工家属健康医疗!一般为员工保意外团险,100多一个人比较实惠(最基本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0万保险金)! 团体寿险的人均保费是根据员工的职位、平均年龄、投保项目来定具体额度的! 团体保险是可以随时增减人数的,如企业有离职员工的话,也可以申请减少投保人数,这样部分费用也就不会再被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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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1-23 16:09
商业保险合同具有财产性质,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情况下,可以实现保险利益——有时其收益大于投入。但它又不同于房屋、车辆、土地等物质性财产——执行中可以直接通过拍卖、变卖变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不同于银行存款那样的货币性财产——执行中可以直接扣划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前两者中合同标的款的所有权关系比较简单、明确,商业保险合同不仅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模糊,而且予以强制执行一般也需要经相关各方同意,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来提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转让保险合同提取转让费、保险事故理赔款或到期后提取保险金转付给申请人。目前情况下,对商业保险合同予以强制执行的案件,多数是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商业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属性的财产权益合同,故而,在对商业保险合同予以强制执行时,也应该采取不同于执行一般属性财产权益的做法,以便在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不发生因执行行为不当而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执行问题,应该认真探讨、研究,慎重、严谨对待。

  一、商业保险合同不同于银行存款

  在案件执行中,许多执行人员都把商业保险合同视同银行存款,通常做法是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转付给申请人,有时因为具体操作时不够严谨致使被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权益被损害而引起争议。实际上,保险合同不同于银行存款,两者有很大的区别。银行存款是存款人把现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定期或随时支取的特殊存储合同,商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定额保险费享受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依合同约定领取理赔款、合同到期后领取保险金)、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情况、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合同约定给付理赔款、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二、商业保险合同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有的认为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区别和不同,不主张对商业保险合同予以强制执行;有的认为尽管有这些区别和不同,但商业保险合同既然作为一种财产权益性合同,当然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些失之于偏。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商业保险合同既是财产权益性合同,又与普通权益合同有所区别和不同的保障性、救济性合同,应该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保险费作为支付保险对价的保险合同,如学生险、没有社会保险且只有一份的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只有一份且投保数额较低的人身以外伤害保险和人身疾病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等,均不宜强制执行,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人身保障,有些还是涉及投保人之外第三者的利益。其他如多份、数额较大的人身以外伤害保险和人身疾病保险合同,企业数额巨大的财产保险合同,均可以强制执行。不过,在执行时,也必须根据具体商业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别于一般财产特别是银行存款强制执行的做法和程序,而且,有的需要提前解除商业保险合同、划转现金价值,有的需要提取理赔款,有的需要提取保险金,有些时候可以变通执行。

    解除商业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草率简单。首先,应做通被执行人(通常是投保人、有时也可能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工作,让他们同意自愿解除保险合同;其次,要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出具执行人员身份证明、执行公务证。第三,要提交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出具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由被执行人在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书上签字,必要时应按保险人要求,请被保险人、受益人一同在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书上签字或出具他们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找不到或下落不明、或拒绝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拒绝在相关解除合同文书上签字或出具同意解除合同证明文件的,可以经合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制作关于解除保险合同、提取现金价值的民事裁定书,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公告期满后,再向协助执行的保险人送达解除保险合同、提取现金价值的民事裁定书和公告,由执行员代书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在解除合同相关文书上签字,履行相关手续后解除该保险合同,提取所退保险费。

  同样,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理赔款、保险金的所有权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属性不同,因此,在需要提取、划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理赔款或保险金时,应由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相关文书签字。上述人员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由人民法院出具提取现金价值、理赔款或保险金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员代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方可提取、划转。

  由于提前解除合同有时候所退现金价值大大少于所交纳的保险费,如此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等都不利,对保险人也不利。为此,笔者认为,在法律许可、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探讨、研究、采取变通执行措施,一般不必动员被执行人解除或裁定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以避免因为强制执行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部分的实现、各方做到权益最大化。如可以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同意待商业保险合同期满后再提取、划转给申请人,但应该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险人共同签署协议,人民法院制作、送达保险利益转付民事裁定书,四方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备案。也可以经保险人同意,协议以高于退费、低于到期保险金的价格转让该份保险合同或由保险人出资回购该份保险合同,所得价款支付申请人。此方法需要保险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受让人共同签署协议并共同在原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备案,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执行材料存入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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