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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被辞退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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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6 11:03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1-25 21:13
我于1998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作出辞退决定,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于我,且辞退后未发给法定的辞退金或者相关的失业保险。我在法定期限形式了复核权,而作出辞退的机关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我作出复核决定。
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六项公务员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辞退机关对我作出的辞退决定,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对于辞退未给予书面通知(《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且之后我未能行使权力领取辞退金或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在我程序行使复核权后,辞退机关亦未在法定期间作出答复。都应归属无效。现在想求助各位,我现在应该以何种程序及相关法律进行申诉,才能完全保障我的权利依法得到行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芗
  • 2021-01-25 21:44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你怎么能拿来解决自己的1998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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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1-25 22:07
可根据《行政法》中的程序辞退。过程不合法,并不能否定决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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