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亡,儿媳赡养了老人4年,现在不想再赡养,孙女没赡养过老人,儿媳和孙女能继承老人的多少遗产?
答案:5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16:23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2-25 11:41
老人有三子一女,二儿子车祸死亡,二儿媳和其他子女共同赡养公婆4年后,婆婆死亡,只剩下公公一人,现在二儿媳不想再赡养公公,二儿媳有一个女儿,已工作并结婚,问如果公公去世后二儿媳的女儿如果想继承老人的遗产需要尽赡养义务吗? 二儿媳和她的女儿一共能继承老人的多少财产? 二儿子死亡后获得若干赔偿,其中包括老人的赡养费,但这些赡养费一直没给老人,现在老人的其他子女还能追要老人的赡养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2-25 12:48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二儿媳的女儿可以代其已故的父亲继承其爷爷将来的遗产(如果婆婆是在二儿子之后去世的,那二儿媳的女儿也可以代位继承她奶奶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二儿媳的女儿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多分,最多只能与其他继承人均分。(此时孙女不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不影响其代为继承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为二儿媳是与其他子女共同赡养公婆,所以应该算不上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也就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她毕竟赡养了公婆所以可以适当分给她一些遗产。
如果那些“赡养费”已经在之前赡养老人时用了,那就可以不用再还给老人的其他子女了,要是有剩余必须要还给老人,老人死后应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因为二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本就是赔给其亲属的(其父母、其配偶等),因而赔给老人的赡养费本来就是老人的。
来自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二儿媳的女儿可以代其已故的父亲继承其爷爷将来的遗产(如果婆婆是在二儿子之后去世的,那二儿媳的女儿也可以代位继承她奶奶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二儿媳的女儿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多分,最多只能与其他继承人均分。(此时孙女不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不影响其代为继承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为二儿媳是与其他子女共同赡养公婆,所以应该算不上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也就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她毕竟赡养了公婆所以可以适当分给她一些遗产。
如果那些“赡养费”已经在之前赡养老人时用了,那就可以不用再还给老人的其他子女了,要是有剩余必须要还给老人,老人死后应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因为二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本就是赔给其亲属的(其父母、其配偶等),因而赔给老人的赡养费本来就是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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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世
- 2021-02-25 16:31
女儿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力,儿媳如果不再继续赡养老人那也就丧失继承权,赡养费其他子女是能追要的
- 2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2-25 15:37
孙子孙女有义务照顾老人,儿媳可以不照顾,因为没义务,但她同时也没有得到您财产的权利。有时候儿媳妇也会照顾,有的因为情分,有的因为财产。
- 3楼网友:猎心人
- 2021-02-25 15:02
如果媳妇没有继续进行赡养,那也就丧失继承权,其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至于赡养费,可能会被追索,因为那钱不是给其儿媳的,其占有不合法。
- 4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25 14:00
和老人其他子女继承相同份额;
你具有继承权,而孙女没有继承权,如果老人有遗嘱,如果是你,那么继承全部,如果是其他子女那么你们一点也继承不了。
根据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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