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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拿不到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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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11 11:29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5-10 20:03
我在厦门翔安火炬园二期望龙门餐厅工作, 做了快三个月了,9月份辞职,现在都十月份了,我八月份的工资还没拿到,现在这个老板推卸责任,叫我去找新来的经理,新来的这个经理说要了解情况,过几天给我打电话,现在都几天了,一点音讯都没有, 我该怎么办, 9月十五号我叫我的阿姨去帮我领,我以前辞职的时候有写委托书放在那边的,但是我阿姨过去,那个老板说他不能给她,叫她写委托书,我阿姨也写了,老板然后又变卦,说我要去公安局查你们是什么关系,还说叫本人去,现在我本人已经去了,她还是不给, 我现在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5-10 21:31

先收集有关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入劳动合同书、入职表、工资表、饭卡、考勤卡等)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5-11 00:36
找劳动局
  • 2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5-11 00:12

不要等了等也是白浪费时间 我们来的时候不是说1个月转正 现在呢

  • 3楼网友:青尢
  • 2021-05-10 23:48
12333直接投诉!
  • 4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5-10 22:19
去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中心,投诉
  • 5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5-10 21:49
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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