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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晓得房屋内部认购协议?谁知道?

答案:4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5 14:23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10-15 10:57
有没有人晓得房屋内部认购协议?谁知道?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10-15 12:10
你好,希望帮到你面积太窄框架不好弄,建议采用砖混结构:这话说的牵强。而且成本也会低很多:约低20%。可是有亲戚说砖混极不安全,用久了房子会塌的,强烈反对:胡说八道,数百年的砖混结构还有不少在用的。有没有人比较了解的,给个建议:建议用砖混的,省钱、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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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大漠
  • 2021-10-15 16:14
答: 1、认购新房需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维修基金;房子没有人住过。 2、认购二手房需要根据房子年限有可能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增值税、个税等;房子可能有人住过。祝您生活愉快!
  • 2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10-15 13:26
让每个人平等的提升自我宋作江律师沈阳专业房产律师实务解析1房产律师:房屋内部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内部认购”活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种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有人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另有人认为,认购书不等于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虽然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资格,但其约定将来某个时间里定约并不违反现有法律。【律师分析】首先,前边已经反复谈到,认购以“谈判和签约的行为”为标的,以“固定交易机会”为目的,并不是以“商品房”为标的,直接追求交易成功,不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特殊的资格。其次,承认内部认购的法律效力,符合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且即便开发商无法及时取得预售许可,或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与客户正式签约,其也应当承担认购书可能被解除、承担违约责任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认购人的权利有办法得到充分保护,预售制度也不会因为“认购行为有效”而被规避和破坏。【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法律效力】让每个人平等的提升自我宋作江律师沈阳专业房产律师实务解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认定为”预售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哪些条款是主要内容《解释》并没有明确。现行法律中,只有《商品房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提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约定的其他事项。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十六条的 (1)至 (10)是买受人能够圆满地对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必要条款,原则上不能缺失。其二,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这里的购房款既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那么,《解释》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在否认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预约与本约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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