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济案件如果在诉讼期满7个月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是不是就能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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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8 09:38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3-18 06:06
一个经济案件如果在诉讼期满7个月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是不是就能释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3-18 07:29
无论是公安侦查的经济案件,还是检方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限并非只能是7个月。对于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其结果可能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撤案。如果法定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不能办结,应当予以释放,有继续侦查必要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一、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案决定并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正常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能会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如果法定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不能办结,应当予以释放,有继续侦查必要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案决定并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正常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能会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如果法定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不能办结,应当予以释放,有继续侦查必要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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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煞尾
- 2021-03-18 08:24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受“一事不再理”原则制约,以后不能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以后证据补足后,可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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