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的合同是08年12月到09年11月的。 那我做到11月月底合同就满了。
那我月底跟老板说,问他要不要和我续约,不续约就给我补偿。那万一他跟我说,续约的,可是他续约没加工资,那不加工资我是不会做下去的,那他这赔偿就不用给我?还有就是,续约是不是要我提前一个月向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