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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提起公诉?

答案:3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31 02:20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01-30 06:23
如果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是不是只能向上海市静安区分院提起公诉?是不是意味着嫌疑人(涉毒)一般不会被判十五年以上的徒刑??
另外请教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还是中级法检察院??
真心感谢!!!

感谢你“zlyy10081109 ”,可是我在网上查了,确实有基层检察院这个说法呀!!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1-30 06:47
1、如果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是不是只能向上海市静安区分院提起公诉?

(1)如果是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就只能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2)但是如果发现罪行严重需要由上海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那么应该向上一级检察院(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或第二检查分院)移送案卷,由上一级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我不知道静安区属于哪个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只能这么说了,你知道级别就可以了)

并不是静安区检查院批准逮捕就一定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管辖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2、是不是意味着嫌疑人(涉毒)一般不会被判十五年以上的徒刑?

量刑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决定的,不是由哪个检察院提起公诉决定的。

但可以这么推论:由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是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静安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可判刑期是有期徒刑15年(如果涉嫌几个罪名,要数罪并罚的话就是有期徒刑20年)

3、另外请教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还是中级法检察院??

只有法院才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检查院不分基层和中级,一般称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由于直辖市的特别,直辖市的检察院分为(1)区检察院 (2)第一、第二检查分院 (3)市检察院

如果非要按照你的说法来分的话,静安区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

补充回答:

既然你那么坚持,那么就是有基层检察院吧,可能是我理论联系实际的不够,呵呵~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1-30 08:37
你好!根据法律,同级别检察院与法院是对应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曲检察院只能向同级的区法院提起公诉,另根据法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一审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则一般不会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法,即一般为有期徒刑,即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应属于基层检察院。此复!
  • 2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1-30 07:53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的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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