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对纳税人的哪些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6 16:34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01-26 02:11
对纳税人的哪些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01-26 03:45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1-26 04:02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