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大概说什么内容的?有没有网友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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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8 13:23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10-17 14: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大概说什么内容的?有没有网友晓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10-17 15:34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复杂,笔者结合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综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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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10-17 17:01
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2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10-17 15:41
农业用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方法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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