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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5日,甲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花园小区居民宋某家发生入室抢劫案,歹徒砍伤了宋某的妻子张某,抢走大量的珠宝及现金若干,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08:00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1-31 17:40
1.[单选题]2013年11月25日,甲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花园小区居民宋某家发生入室抢劫案,歹徒砍伤了宋某的妻子张某,抢走大量的珠宝及现金若干,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侦查机关派遣法医对宋某进行身体检查,但遭宋某拒绝,法医随即强制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认为张某已构成轻伤? B.公安机关让小区的两名物业管理人员在勘验现场作见证人? C.侦查人员派一名男法医对被害人宋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 D.侦查人员对宋某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都只在笔录上签名而未盖章?ABCD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1-31 18:32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据此可知,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的人身不能强制检查。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据此可知,对妇女身体进行检查的时候,对工作人员要求是女性,但是对于法医来说没有性别的要求。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该题针对“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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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1-3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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