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1月1日入职,其间签过三次以上劳动合同。
最后两次分另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问题:1、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为无限期固定合同,我这样情况算吗?
2、如果公司11月份公司不与我续约,需要补偿我几个月份的工资?麻烦帮帮忙~谢谢
1、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为无限期固定合同,我这样情况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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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17:49
- 提问者网友:像風在裏
- 2021-02-14 11:4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14 12:02
补偿条例,主要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一点疑问想问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另一个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一点疑问想问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另一个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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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2-14 14:56
我帮你回答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上三种属于无固定劳动合同范围。回答完毕!
- 2楼网友:空山清雨
- 2021-02-14 13:58
你的情况好像不算,劳动法规定的这种情况,要从08年1月1日起算,也就是说要08年1月1日之后联系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才能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与你续订,你可以要求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也是从08年之后起算的,08年以前只有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才会给不补偿金
- 3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2-14 12:32
1、连续签订二次应当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用人单位不续签。按满一年补一个月计算。
3、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后,你如果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如果不签。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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