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关于物权法107条的有关问题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6 09:37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12-25 21:12
例子:甲遗失手机,被乙捡获,后乙将手机出卖(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根据物权法107条,丙是善意无权占有人,甲有要求受让人丙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但根据有权占有的概念: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成立的占有。且基于物权成立的占有是绝对占有,对所有人都成立有权占有。乙将手机出卖(质押)给丙,不是形成了物权上的法律关系吗?为什么丙相对于甲仍是无权占有人?
所以107条可以理解为有权占有的例外情形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12-25 22:35
乙将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二人之间基于买卖合同而成立合同之债,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在乙丙间有效,丙相对于乙来说是有权占有,而相对于甲来说就是无权占有了,而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以手机的所有权依然归甲,丙相对于甲来说是无权占有,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甲来说,对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丙具有《物权法》第34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请求丙返还手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12-25 23:36
1)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在知道购得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遗失物,但是当受让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得遗失物,则购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费用,失主有权在支付费用后向拾得人追偿,因此王某有权在支付朱某购画费用后,取回该画,若王某不支付费用,朱某可以不归还画. (2)王某不能向李四追回此画,因为此画已经卖给了朱某,王某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李四归还卖画所得,然后将此钱支付给朱某取回该画,向朱某支付费用后,即可依法取回该画的所有权,朱某不得阻碍. (3)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是法学专业学生,此问题我认为我的回答是正确的,希望能加为最佳答案,如果有什么法律的问题可以来问我,我认为这是对我的锻炼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