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该房款。乙本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与甲协商后,愿意全额出资购买该房的首付及贷款本息,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具备法律效力?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产权是百分之多少?
注:该房的产权及户名均在甲名下,乙与甲私下协商甲愿意把房屋的产权及处分权全部归乙所有,但乙答应给予甲3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这样可行吗?在公证处公证后该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房子上市交易后,乙还需办理什么手续,税费如何缴纳?请尽可能详细答复,或发邮件到584232801@qq.com,如感觉有用,追加50分,愿专业人士详细答复。谢谢
因为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果该房上市出售,成为商品房后,是否要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且税率为多少?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条件以及产权、交易等问题,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土地供应、建设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按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因购买能力不足的,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指出,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困难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已购买房改房或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或已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首先经济适用房只是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人,我想你所说的应该是安置房,但是是要另外出钱的那种。
五年以后才能上市交易。你所说的协议书,公证处是不受理的。交易时按交易时的正常税费和商品房一样。
1、购房只能是甲。乙可以和甲签订借款协议,但协议中针对经适房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
2、甲乙签订的3万元转让费协议,在公证处是通不过的。
3、经适房在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这方面的政策,你在百度搜‘经适房’或者‘经济适用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交易’,都可得到答案。太长了,这里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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