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复核申请
2013年7月9日申请人持“A2”驾照驾驶京E10257中型普通客车从眉山往彭山方向行驶,8时20分行驶至彭祖大道武阳宾馆实施左转弯时遇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快速行驶过来行驶速度之快与其相撞,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拨打急救电话把被申请人送往医院抢救。
申请人认为:2013年7月9日,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部分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在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为不良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9 17:52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01-29 08:3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1-29 09:46
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左转弯车辆,忽视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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