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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诺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19条的适应性如何?在全部承担和部分承担时的适应性如何?债的概括承受制度与时效制度应如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