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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

答案:3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9 08:45
  • 提问者网友:鐵馬踏冰河
  • 2021-03-28 14:00
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3-28 15:22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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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3-28 17:32
该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关系。
法院审理时会调查,资金来源,借给后如何划款等等,问几个问题,就露馅了。
  • 2楼网友:罪歌
  • 2021-03-28 16:32
1、如果男方甲与哥哥丙经济能力远未达到借款贷款100万的水平,很明显该借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女方起诉后法院很可能会否认该债权的真实性。
2、但问题是,既然丙会找甲签100万的恶意借条,该金额应该是事先进行过推敲计算的,否则哥哥离婚时该借条的虚假性就暴露无遗。因此丙及甲应该都是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如果实际情况真是如此,那么现在女方以此借条为依据主张债权,男方甲及哥哥丙风险还是很大的,并不是说甲和丙一起否认,而且认为没有相关提款存款等实际交付的凭证,就可以否定该借条的真实性。因为就算有资金流动的证据,该证据也是掌握在甲丙之间,甲丙为了各自的利益也一样会否认这些证据的存在。而且从举证责任来看,女方已经提供了债权存在的初步证据,该借条首先应被视为甲丙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甲丙要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就必须拿出更充分的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但甲丙应该无法提供类似证据,因此甲丙对其否定借条真实性的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说,甲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推定成立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该案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且最关键的是法官的倾向。这种案子,不同的法官判出来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最后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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