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立不久的股份制公司,其中的一个股东要退出了,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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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1 05:50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3-20 15:05
作为建立不久的股份制公司,其中的一个股东要退出了,应该怎么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3-20 15:51
1、股东退出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说明他不看好公司的发展,可以现有的公司资产核算后办理退股,如果公司资产现在为零或负数,就代表不能够给他任何资产的退出(应该将公司的实际经营与支出情况详细说清楚,以避免很多麻烦);股东退股时是按照公司现有实际资产根据股份比例来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股东初期的投资额来办理;
2、比较好的方式是将这个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其它股东或投资人,这样工商手续比较好办理,只是登记一下即可,并且受让股份的人多少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是为尽快解决问题,而非妥协的方式(在公司资产为零的情况也最好能够补偿一些,于情于理都好说);
3、公司的股东们和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尽快商议好对策,否则长久下去公司只能是解散收场,局面会很不利;
4、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资产为零的情况下,可能这位股东就不退出了,哪最好的方式是如果有其它股东或投资进入公司,应该进行相关的工商注册资金变动,并及时调整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这样一来才能够避免以后的很多矛盾(如果要退出的股东不办理手续,其它人投资后公司经营好转,这个股东是有权利来获得公司收益分配的,这个股东的问题就会是埋在公司的一颗“定时炸弹”,对于公司整体是很不利);
5、如果公司其它人还希望努力发展公司,最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采取温和一些的方式,做到“好合好散”的状态较理想。
补充:
股东的义务简单扼要的说,就是对公司进行投资及享受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当然这个收益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公司经营亏损情况下),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和组建者。
2、比较好的方式是将这个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其它股东或投资人,这样工商手续比较好办理,只是登记一下即可,并且受让股份的人多少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是为尽快解决问题,而非妥协的方式(在公司资产为零的情况也最好能够补偿一些,于情于理都好说);
3、公司的股东们和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尽快商议好对策,否则长久下去公司只能是解散收场,局面会很不利;
4、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资产为零的情况下,可能这位股东就不退出了,哪最好的方式是如果有其它股东或投资进入公司,应该进行相关的工商注册资金变动,并及时调整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这样一来才能够避免以后的很多矛盾(如果要退出的股东不办理手续,其它人投资后公司经营好转,这个股东是有权利来获得公司收益分配的,这个股东的问题就会是埋在公司的一颗“定时炸弹”,对于公司整体是很不利);
5、如果公司其它人还希望努力发展公司,最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采取温和一些的方式,做到“好合好散”的状态较理想。
补充:
股东的义务简单扼要的说,就是对公司进行投资及享受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当然这个收益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公司经营亏损情况下),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和组建者。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3-20 17:51
由股份有限公司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制发出资证明,一般由董办负责。
无论此前或以后,已出资股东均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手里的出资的证明文件,如银行转帐通知等。
希望采纳
无论此前或以后,已出资股东均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手里的出资的证明文件,如银行转帐通知等。
希望采纳
- 2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3-20 16:00
退股要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要说明,股东的义务和董事是不同的
根据《破产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要说明,股东的义务和董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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