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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原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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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8 00:19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3-27 14:24
真实性原则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安江南
  • 2019-04-12 21:51
问题一:关于真实性原则 5分选择A 解析:真实性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总体性要求,如果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势必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因此真实性原则是不可违背的。问题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新闻真实性就是以事实为基础和依据来报道新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2分)
(2)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首先要做到具体事实真实准确,这是新闻最起码的要求,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准确无误;新闻所引用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新闻中使用的背景材料必须完全真实,而且要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3分)
(3)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更高要求是做到本质真实,尽可能全面、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内在品质和规律,在事物的整体上、宏观上和本质上把握报道的真实性。问题三:新闻为什么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1)新闻真实性就是以事实为基础和依据来报道新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2分)
(2)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首先要做到具体事实真实准确,这是新闻最起码的要求,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准确无误;新闻所引用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新闻中使用的背景材料必须完全真实,而且要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3分)
(3)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更高要求是做到本质真实,尽可能全面、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内在品质和规律,在事物的整体上、宏观上和本质上把握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四:贷款三个真实性原则 原则1、安全性
安全性是银行发放个人或企业贷款三性原则之一,也是银行首要考虑的问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不仅仅是指借款人还款的安全性考虑,还与银行当下的资本实力相关,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大额的贷款,是否会影响银行其它银行业务的运转,和谐、健康、有序的银行业务需要贷款业务满足安全性的条件,才能对外发放。
原则2、流动性
银行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还需要满足流动性的原则。一是,借款人可以按期偿还银行的贷款;二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时,贷款抵押可以灵活的变现,同时不发生资本的贬值;三是与银行企业的资本流动性有关,也就是当银行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之后,银行的存款取现业务可以不受任何的影响,存款取现也需要流动性原则的保障。
原则3、效益性
当然,银行对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贷款业务的利率,也就是需要满足贷款的效益性原则,也是三性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银行贷款业务的原则就是,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的利润,如果银行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没有响应的收益,贷款发放的可能性较低。问题五:求救,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是什么意思, 是说产品是真实的 还是说广告是真实的 不能有虚假的成分 产品是真实的,产品功能也要是真实的,广告可以有夸张表现,问题六:什么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什么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
(三)风险揭示原则
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问题七:纪录片的真实性原则如何体现 5分想谈记录片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记录片,这个东西肯定产生于现代媒体之后。可是通过搜寻我发现电视(电影)纪录的片概念一直很模糊,它的定义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模式。直到现在都是如此。不过在实践中,这并没有太多地影响纪录片的创作。只要是在实践中被叫做纪录片的节目,在人们的头脑中似乎总有一种模糊而笼统的范畴概念。因此,如果从最广义上来说,电视纪录片有着自己的创作规律和大体的类别划分。从创作原则上来说,我的理解是。记录片至少应该保持着“记录真实”这四个字。因此,真实又成为纪录片本质的属性之一。(关于真实此文之后还有长篇讨论。)在纪录片的家族中,我们细细来看,可以发现有三种大体的类别:就是新闻性纪录片、综合性纪录片和人文纪录片。如果谈到差别,前两种是从宏观视角上来观察世界,纪录事件,而后者是从微观的视角上来描述生活,从而达到创作者和欣赏者之间的沟通与共鸣。新闻纪录片更加偏重于有时效性的客观真实,综合性的纪录片则是从历时性和系统的内在关联上为事实在客观世界中进行定位。国内现在的多数新闻性栏目,如《新闻调查》这样的深度报道节目,仍然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电视新闻纪录片。
但值得注意的是,三种纪录片的手法和模式中也有一些临界的作品,有的兼有前两种纪录片的创作方式,兼顾了新闻性和其内在的过程性;也有的兼有后两者的色彩,但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可以发现它总是以一种根本性的视角在审视着被拍摄的世界,只不过在行走的过程中这一点可能会有些变化而已。
新闻记录片的真实性在新闻学里,真实被分为主观真实,符号真实和客观真实。纯粹的客观真实
对于个体来说是不可见的,它们表现在于人类的符号真实上。因为人无法从自己的视角跳脱到电视无疑是符号真实的一个承载工具。纪录片的共同之处主要在于它们对真实性的认同上。但既然它们是作为一种符号真实存在着,它们也就与客观真实有着巨大的差别。它们都只能通过符号反映客观真实,而无法还原客观真实。如果说绝对的客观真实,纪录片都是不可能达到的。我们的电视(电影)作为一个二维平面来反映真实的三维世界本身就是一种模拟。但它们又是真实的,这种真实来自于符号真实,那种为了宣传目的或其它功利目的而产生的造假的新闻纪录片永远都是一种对新闻工作的侮辱。它们与电视文艺作品有着本质的差别。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它们的真实呢?如何用真实为价值的衡量尺度来评价它们的意义呢?
今年刚刚获得奥斯卡最佳记录片的《Bowling for Columbine》(科伦拜校园事件)是一部针对美国枪械泛滥而拍的片子,导演迈克莫尔将枪械合法化所衍生的问题赤裸裸地呈现出来,内容极具争议性,也反映了导演的一些观点。但是最近有人爆料出导演在采访片中大部分人之前都先与他们对过台词。听者哗然,认为这已经妨碍了记录片对真实的追寻,要求学院取消对他的奖项,但是也有部分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记录片也是反映出导演真实意图的一种方式,即使录下的部分都是完全真实,导演也可以在后期通过各种方法达到他想说出的话。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在真实的坐标轴上,新闻性的电视纪录片需要最大程度上使它的符号真实符合客观世界的绝对真实。虽然记者们常常表现出自己强烈主观立场,但这种主观是建立在他对于客观真实的模拟上的。或者说,他本身就是作为一个代表着客观世界出现的声音。即使在《焦点访谈》那样的评论性作品中,记者们也是在纯粹客观的立场上干预着已经发生了的和正在发生着的事件。他们不是第三者,他们表现出的明确立场绝不是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主观感悟,而是作为社会的代表者和理性原则化身而出现的。因此反而更加能够体现人类集体对于客观的认知。
或者说在这里,......余下全文>>问题八:新闻真实性包含哪几个方面的要求 1、新闻必须以事实为基础。
2、新闻中的具体事实必须准确。
3、力求本质上的真实,新闻应该能全面、深刻反映世界的本质。问题九: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但是上述“常识”现在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2]。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一个共识。诸多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法律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体现了中西民事诉讼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法律的真实也可以称为“形式真实”或“程序真实”,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事实,这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现性,而人们认识能力又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时间、手段等局限,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发现的案件事实越逼近“客观真实”,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这里同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而效率和公正的取舍问题,正是现代司法关注的价值“两难”评判。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有些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客观真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即并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其理由是:1,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是客观事实;2,运用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3,审判结果不能完全避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等。[3]当然,如果由此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从追求客观真实转移到法律真实,也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间的论证也同样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即从事实状况的“是”推导出价值上的“应当”。因此,从逻辑学角度出发,上述论断缺乏逻辑学的基本常识。从民事诉讼追求事实的意旨上来看,中西制度虽存在着如此的差异,但从实际运作层面上,或者说最后从诉讼得出的结论来看,差别却是不大。这可能由于人们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概念区分已经到了习焉不察的地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同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从运作结果来看,案件都得到真实。这是一个假设的量度:假设有一个客观真实,诉讼获得的真实与该客观真实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后者高。反之,如果从一种制度得出的结果总是呈现与客观真实存在明显的疏离,那么,这种制度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当然,这并不抹杀二者的重大区别。从法院方面来看,是一个错案标准重新界定的问题。基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传统理解,如果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无疑是错案。但是,如果标准由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那么只要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等基础上依法判决,即便嗣后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为是错案,由此就可以把“实体错误”从错案追究制中剔除出来,法官(法院)仅仅对由于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造成的错案负责。因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这正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义。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举证责任、审限等规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他们要自己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余下全文>>问题十:观念为什么具有真实性 因为它是深深的印在你大脑里的东西。是你无数次接触事物后总结出来的经验,当你再次遇见时,你想都不会想它的真假,就会认为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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