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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3条 求解释

答案:4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13 23:38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1-13 19:32
合同法第83条 求解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1-13 19:48
这句话其实拆开来就好理解了
1,比方说,ABC三个人,A欠B钱,B欠C钱,C又欠A的钱,这时候,B提出来,说我对A有一笔债权,现在我没有办法还钱,就用A的这笔债务来冲抵我欠C的钱,C也同意,B把自己对A的债权转让给C某。这时候,就变成A欠C的钱了。但同时,C本身又欠A的钱,这时候A就可以提出,你原本欠我的钱,现在你取得B的债权,那我要把你欠我的部分从这部分债权里抵消掉。
2,这个抵消是有条件的,即A对C的债权到期要先于原本B对A的债权。再举个例子:A对C的债权是2011年5月到期,而B转让给C的债权是2011年7月,则A就可以因对C的债权到期,主张抵消。但若A对C的债权是2011年10月才到期,则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A就不能强制要求C进行抵消,A必须先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等对C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反过来主张。
3,未到期的债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的要求。所以这里规定了抵消的条件是债务人所持有的让与人债权必须先于或同期到期,也就是必须是到期债务才可以主张冲抵,未到期的债务让与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或冲抵。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1-13 23:13
条文里并没有说受让人同时也受让了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啊,如果说了那就是债权的概括转移,那这一条就很好理解了,但是条文没有说是概括转移啊,只说是债权人向受让人转让了对债务人的债权。所以看了上面的解答还是没有理解。
  • 2楼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1-13 21:33
老兄,条文中说的是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而不是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债权。也就是说,AB间互负债权,C如果要受让A的债权,就必须也受让A的债务。C作为新债权人和B之间互负债权,B的债权如果先于或同时与C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到期,就可以向C主张行使抵销权。
  • 3楼网友:逃夭
  • 2021-01-13 19:54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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