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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答案:3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3 22:08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6-03 02:05
最近想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但是有好多都看不太明白,有哪位可以告诉我如何理解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好可以举例说明。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6-03 02:12

打个比方:甲乙丙三人。


甲欠乙10万,乙欠丙10万,而且欠款均到期。乙明知自己把甲的钱的要回来也要还给丙,还不如做个顺水人情,没准以后还有事求他,就和甲说你欠我的钱不要了。此时如果丙想乙要钱,乙以没有钱还为由。如丙知道乙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向甲追讨。这就叫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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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6-03 03:21

债务人哪来的债权?你的问题就有毛病

  • 2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6-03 02:30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举列 A对B有到期的10万元债权,B对C享有到期的20万债权,B现在自己没有钱,又不对C行使到期的20万债权,这时A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要求C给付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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