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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房屋居住权纠纷?需要关注哪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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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4 02:51
  • 提问者网友:孤山下
  • 2021-10-13 17:25
公有住房的房屋居住权纠纷?需要关注哪些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渊鱼
  • 2021-10-13 17:37
房产证就是房屋产权,房屋和土地都属于你。你有永久的居住权和处置权。房权证就是你有例如七十年的房屋居住权,在七十年里你也有处置权。不是永久的,就等于你向国家租房七十年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10-13 20:07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 2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10-13 18:38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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