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的;
2领取时具体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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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问:职工如何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答: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丧劳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或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